Beauty Stone診所向您說明本院的個人資料處理方針。
Beauty Stone診所(以下稱「本院」)遵守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、《醫療法》等相關法令,並安全管理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。爰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30條,為向資料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之處理與保護程序及標準,並使相關申訴得以迅速且順利處理,特制定並公開如下個人資料處理方針。
第1條(處理目的)
本院僅在下列目的範圍內處理個人資料。
提供醫療服務: 預約診療、管理診療紀錄、診斷與治療、開立處方、檢查等醫療服務之提供,以及醫療費用的請款、收款、退款等醫療費用管理目的
遵守法令: 依醫療法保存診療紀錄、因應衛生主管機關要求
用於行銷及廣告: 傳遞活動等廣告性資訊、掌握造訪頻率,以及服務使用之統計目的
※ 但本院網站本身不設會員註冊、預約・諮詢表單,預約・諮詢係透過 Naver Place 等外部平台進行。透過外部平台蒐集・使用個人資料,將依該平台之政策辦理。
第2條(個人資訊處理項目)
本院僅為診療及遵守法令之目的蒐集與利用個人資料。
就診時蒐集項目: 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地址、聯絡方式、診療紀錄(健康資訊)等「醫療法」上之必要項目
繳納診療費時蒐集項目:發卡公司名稱、授權號碼等付款授權資訊
網站自動蒐集項目: 存取紀錄、Cookie、IP 等(安全及品質管理目的)
第3條(保存與使用期間)
醫院將於法律規定之個人資料保留・利用期間內,或在向資料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所同意之個人資料保留・利用期間內,處理並保有該個人資料。
依醫療法施行規則第15條(診療相關紀錄之保存)
患者名冊:5年
診療紀錄簿:10年
手術紀錄:10年
處方箋:2年
檢查所見:5年
預約・諮詢紀錄(外部平台):依該平台方針而定
行銷及廣告使用資訊:至撤回同意為止
第4條(個人資料的銷毀程序及方法)
醫院於個人資訊保存期間屆滿或處理目的達成時,將立即刪除該個人資訊。
以電子檔形式儲存的個人資料,將予以銷毀,使其無法重現記錄。
列印於紙上的個人資料,將以碎紙機粉碎或焚燒後銷毀。
第5條(個人資訊提供給第三方)
本院原則上不會在未取得資料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,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。
但若有法令依據,或公務機關之合法請求,或為急診病患轉送等診療銜接所需之必要範圍內,得予提供。
第6條(個人資料的安全性確保措施)
醫院透過制定並執行內部管理計畫、管理存取權限、加密、保存並檢查連線紀錄,以及對電腦機房等採取管理性、技術性與物理性措施,以落實保護措施,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。
第7條(個人資料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權利)
資料當事人(及其法定代理人)可隨時向本院請求個人資料之閱覽、更正、刪除、停止處理及撤回同意。
您可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施行令第41條第1項,透過書面、電子郵件、FAX、電話等方式向本院行使權利;本院將就此立即採取處置。
您亦可透過資料主體之法定代理人或受任人等代理人行使權利。此時,應提交依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相關公告」附表第11號格式之委任書。
資料主體要求閱覽個人資料及停止處理之權利,可能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35條第4項及第37條第2項而受限制。
如其他法令已明定該個人資料為蒐集對象,則不得要求刪除該個人資料。
本院將確認行使權利者是否為本人或正當代理人。
第8條(個人資料保護責任人)
本院統籌並負責個人資料處理相關業務,並為處理與個人資料處理相關之當事人申訴及損害救濟等事宜,特如下指定個人資料保護責任人。
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:金佳乙
聯絡方式:02-3144-0107 / bsclinchj@naver.com
第9條(權益侵害救濟方法)
資訊主體為了獲得因個人資訊侵害所致之救濟,得向個人資訊爭議調解委員會、韓國網際網路振興院個人資訊侵害申訴中心等申請爭議解決或諮詢。此外,關於其他個人資訊侵害之通報及諮詢,請洽詢下列機構。
個人資訊爭議調解委員會: (免區碼) 1833-6972 (www.kopico.go.kr)
個人資訊侵害申訴中心: (免區碼) 118 (privacy.kisa.or.kr)
大檢察廳: (免區碼) 1301 (www.spo.go.kr)
警察廳: (免區碼) 182 (ecrm.cyber.go.kr)
第10條(個人資訊處理方針之變更)
本方針自 **施行日:2025.11.15** 起適用,如有變更將透過官方網站公告。
本院已於2025年11月15日起停止網站會員註冊/登入功能。另通知您,透過既有會員註冊所蒐集之個人資料(ID、姓名、聯絡方式、電子郵件等)均已依據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21條安全銷毀完畢。